社會課的補充......


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:人民有納稅之義務。


依照財政支劃分法規定,可分為國稅(中央政府)與地方稅(地方政府)。


國稅:


1. 關稅 --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


2. 礦區稅 --由經濟部礦務局代為徵收


3. 所得稅 --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


4. 遺產及贈與稅


5. 貨物稅


6. 證券交易稅


7. 期貨交易稅


8. 營業稅(註一) 


9. 菸酒稅(註二)


註一:營業稅自八十八年起改為國稅並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;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國稅局自行稽徵。


註二:菸酒稅法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
 


地方稅:由各縣、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(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)


1. 印花稅

2. 使用牌照稅

3. 地價稅

4. 田賦

5. 土地增值稅

6. 房屋稅

7. 契稅

8. 娛樂稅

資料來源:

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/wSite/ct?xItem=24043&ctNode=11152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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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魚小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