週四、週五是期中考,因此2個星期都在小考。


教了6個班的社會課,同一份考卷要改6次,很痛苦。


雖然是非、選擇都是交換改,但簡答題總是要老師自己改,於是,遇到許多令人哭笑不得的答案。


最經典的是─


題目:參政權為人民的基本權利,請舉出三個參政權的內容。


答案應為:選舉權、罷免權、創制權、複決權和參加公職人員考試的權利,五項中,寫出三項即可。


但學生的答案往往為:1.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投票權(投票就是選舉呀!)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或是:2.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(被選舉權是包括在選舉權之中的)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更誇張的:3.可以選總統、可以選市長、可以選立法委員(這都是選舉權喔!)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還有:4.選舉權、罷免權、參加考試(人的一生中有很多考試,你說哪一種呀?)


或者乾脆把其他的基本權利寫出來:5.平等權、自由權、受益權


總之,都讓老師吐血呀!


今天改到的另一題,答案也很啼笑皆非


請舉出三種在法律上被視為「犯罪」的行為。


有學生寫:拿刀子打人(同事要我在旁邊寫:拿刀子是「砍人」,不是打人。)


還有一題,請舉出三種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不可以做的事。


有一個答案是:機車。


雖然,改考卷很累,但看到這些答案,笑了笑,算是紓解壓力吧!


只是,孩子們,你們要加油啊!還是多讀點書才不會鬧笑話!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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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魚小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