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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課的補充......
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:人民有納稅之義務。
依照財政支劃分法規定,可分為國稅(中央政府)與地方稅(地方政府)。
國稅:
1. 關稅 --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
2. 礦區稅 --由經濟部礦務局代為徵收
3. 所得稅 --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
4. 遺產及贈與稅
5. 貨物稅
6. 證券交易稅
7. 期貨交易稅
8. 營業稅(註一)
9. 菸酒稅(註二)
註一:營業稅自八十八年起改為國稅並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;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國稅局自行稽徵。
註二:菸酒稅法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地方稅:由各縣、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(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)
1. 印花稅
2. 使用牌照稅
3. 地價稅
4. 田賦
5. 土地增值稅
6. 房屋稅
7. 契稅
8. 娛樂稅
資料來源: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/wSite/ct?xItem=24043&ctNode=111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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